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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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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1、致害物的特殊性。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的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由四个要件构成。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律做出规定,后者一般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也可能造成受害人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使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某种能力,不能获得或少获得经济收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权利的则产,如间接的财产损失。而且,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行为往往同时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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