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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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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是我们的代行工具,同时也是我们性命的责任人,因为当我们将我们的双脚踏入车辆的时候,我们就已经表明相信驾驶人员和这辆车。所以车辆都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若悠网小编将为我们讲解关于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出事故是谁的责任。

一、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事故谁的责任(案例分析)

由于被告何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违章行驶与原告曾某无证行车造成车祸,近日,汝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何某赔偿给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52303.08元。

被告中交四局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湖南国合公司,被告何某承揽了该公司建设工程中的土方运输工作,2010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何某驾驶赣G21050(该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返回施工工地,沿S324线行驶至汝城县益将乡腊岭村张家组门口路段时,与原告曾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曾某受伤。原告先后在广东省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8天,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曾某花费医药费148351.43元,鉴定费7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湖南国合公司与被告何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湖南国合公司将土方运输工作交给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被告何某实施,存在选任过失,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曾某仅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拟证实其从事制造行业,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其主张以从事制造业计算误工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参照《(2010-2011)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总计257575.83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本院依法确认由原告曾某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何某、湖南国合公司承担70%的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与被告湖南国合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湖南国合公司赔偿原告曾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原告曾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湖南国合公司其他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检查必须需要进行,我们希望所有的相关人员都有相关的自觉,即使是没有法律的约束也要有的自觉。着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相关法律知识您还有什么疑问,都可以咨询我们若悠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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