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交通

调解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解决程序

来源:网络

【案情介绍】

某市交警队在某年10月1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年9月5日,罗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公路某施工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驶出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罗某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应当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交警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在其上签字。

但后来罗某反悔不想履行调解书,他认为:因当时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中,也因为相信交警队会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故没有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认为,交警队将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自己的车辆损失修理费12813元、车辆停放费360元、车辆施救费2080元、桥栏杆修理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费用都确定由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专家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这种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作成一个调解书。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调解书仅仅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并不具备最终的裁判效力。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仅仅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生效,罗某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不履行,但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

在本案中,罗某认为自己是在极度悲痛的情况之下才签订调解书的,因此想否定这个调解书的效力,那么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调解书,但是如果反悔或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这个调解书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罗某反悔,则可以不履行这个调解书。但是,如果罗某已经履行了调解书,那么就不可能再提出异议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规定的调解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从规定的调解书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一旦签了字,就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本条规定的调解书就没这么强的法律效力了。

【法条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