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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同事上班遇车祸判赔153万之律师说法

来源:网络

驾车好意搭载同事上班,不料发生事故造成同事颅脑损伤,构成二级伤残,被同事索赔230万元。该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被告人阿苗并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阿苗的责任,故确定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龙华交通事故刑事律师据案说法: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龙华交通事故刑事律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一)损害程度;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因此,龙华交通事故刑事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的理念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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