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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通事故协调不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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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事故双方都会为了责任者而争执不下,于是交警就会在一旁协调,希望双方都能够各退一步,不要一直争论不休。但很多人都不愿意吃亏,所以交警协调不一定是能够成功的。那么,简易交通事故协调不成怎么办?

简易交通事故协调不成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在交警管理部分调解不成的话,交警部门会发给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的书面材料。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这时候就需要保存好责任认定书、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交通费等费用发票、责任方垫付凭证、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有保险的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定损,然后起诉到法院并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调解有没有期限规定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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