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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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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质上讲,一部分交通事故的伤者之所以让案件久拖不决,其目的就是想获得更多的赔偿。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伤看起来挺严重,但构不成伤残等级的,他们除依法获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外,无法获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这样一算下来,依法其所能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因此他们打心里不乐意接受这么有限的赔偿,认为自己吃大亏了,但唯一能做的就是拖,让车主着急,拖得车主多掏点钱。 案件迟迟不能顺利解决,对车主来说心理着急是难免的,他们还担心自己已经为伤者垫付的费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我们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理赔时效是2年,人寿保险的理赔时效是5年,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况且,车主支付的费用到保险公司通常是要打折扣,车主自行认可的费用不等同保险公司也认可了。 当然,肇事车主一旦碰到此类事故,针对受害人的情况可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完全坐以待毙是不可取的: 首先,首先与伤者沟通,清楚对方的要求,如其要求的金额在保险范围之外增加的赔偿额度并不特别高,比如受伤较重的适当增加三五千元,肇事车主/驾驶员可考虑接受,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也是一种方式; 其次,伤者及其家属的要求超过合理的尺度,大有狮子大开口的架势,需要肇事车主付出较大的代价(如肇事车主经济富裕可接受除外),大可放话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再次,伤者只是一味地拖延,仅找肇事车主本人要求补偿,但就是不去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只认肇事者不认保险公司等情形,如有必要,肇事车主可考虑主动提起诉讼等方式,以达到尽快解决纠纷的目的。
注意事项 当然,绝大部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他们在事故中人身受到了伤害,但只要不构成伤残等级,其能获得的赔偿都就非常有限,构成伤残者付出的代价更加沉重。这涉及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总体标准问题,问题的彻底解决,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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