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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属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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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过去撞车事故中鲜有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开始浮出水面,但却遭遇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尴尬。

    8月底以来,天津市两家基层法院审理了两起“车辆贬值费”案件,首次支持了无过错方的索赔诉请,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和驾车人的极大关注,于法无理还是回归公平一时间成为争论的焦点。

    爱车被撞贬值起诉肇事方天津法院两判“贬值费”

    今年2月16日凌晨,天津市民曹某驾驶汽车将李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6轿车左侧撞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李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索赔“车辆贬值费”。

    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委托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受损车辆贬值损失金额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贬值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不仅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的性能,而且二手车市场估价也显然要比无事故车辆低,这一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鉴于交管部门已对被告做出了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月7日,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3.5万元。

    就在这起案件判决的九天前,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判决过错方赔偿“车辆贬值费”。

    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被告梁某驾驶的汽车因雾天路滑、车速较快,刹车时驶入逆行道,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交管部门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造成撞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遂将对方起诉到河东区法院,除了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外,还提出了“车辆贬值费”的诉求。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贬值1.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万元的“车辆贬值费”应得到支持,据此8月29日一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车辆贬值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三种观点“各执一词”

    两起案件判决后,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赔偿,也有人认为是否赔偿“贬值费”要在车辆出售后才能判定,还有人认为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就理应获得赔偿。

    天津市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田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肇事方仅需负责对受损车辆进行修复,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反对一方还认为贬值损失评估难以保证公平公正。私家车主黄佳等人认为,汽车受损贬值评估差异性很大,根据受损程度不同评估之间结果甚至相差几万元,这必然导致判决的不公正性。

    也有一种介乎反对和支持的“中间”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只有在交易时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也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贬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则对上面的观点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汽车主要部件被撞后即使经过维修,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等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状态,实际价值必然降低,况且即使修复如初在转让时也会因是“事故车”而价格降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要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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