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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不能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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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能讲条件

    车主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有责赔付”只愿出4.7万法院首次终审确认“无责赔付”赔10万———

    本报讯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许多车主和保险公司一直就“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险争论不休,因为这一问题将决定保险公司理赔是依据“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

    今天记者从一中院获悉,该院对备受关注的大鸭梨餐饮公司诉某保险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向大鸭梨餐饮公司支付10万元赔偿金,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交法及时调整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两审判决确认“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

    事件回放

    去年3月26日,大鸭梨餐饮公司就其所有的金杯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

    去年6月20日,“大鸭梨”公司的王某驾驶该车在怀柔区与骑人力三轮车的李某发生事故。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交通事故经怀柔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负主要责任。

    经过协商,“大鸭梨”先后向李某及其家属支付抢救费、赔偿款等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司机负次要责任为由,仅愿按责任比例赔偿4.7万余元。“大鸭梨”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而非强制保险,故不适用于新交法第76条。

    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交法第76条看,“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不以车辆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也具有行政强制性。

    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新交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交法的实施,减少相应的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

    据此,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相关法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相关案例

    车主首获先行赔付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首例车主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的理赔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4.4万余元,其中包括律师费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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