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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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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判实践中,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的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权利人(受害人非本车乘员)在起诉追偿损失时,一般都把赔偿义务人和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同时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也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受害人和侵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予以分担。但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赔偿权利人未起诉赔偿义务人的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是因为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不知道侵害人的车辆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对于该类案件,有的赔偿权利人在法院告知应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后,赔偿权利人即申请追加;但也有的因为赔偿义务人有赔偿能力,觉得追加和不追加没有多大区别,追加保险公司反而还更麻烦,因此,不申请追加,即使法院告知,赔偿权利人也不申请追加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赔偿义务人。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如果侵害车辆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应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的,由保险公司先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予以分担;(二)受害入未起诉保险公司的,由赔偿义务人先在强制保险理赔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比例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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