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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人自身有过错是否应当分摊责任

来源:网络

案例:

2012年7月13日中午,个体户关萍在县城购买了一批货物,正准备找车回家时,恰遇同乡闵成志装着一车钢筋回家,便要求“搭便车”。闵成志起初表示自己的车已经超载,不能再加人加货,但架不住关萍一再请求,最终还是答应下来。途中,汽车因超载而重心不稳发生侧翻,关萍被当场压死。事后,关萍父母要求闵成志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损失应由闵成志和关萍分摊。尽管闵成志超载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最终由此导致的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关萍明知闵成志已经超载而一再要求搭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也指出:“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超载(Overload)是指交通运输工具的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货运超载通常是指机动车运输的货物超过货运机动车的装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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