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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您不知道的“醉驾”那些“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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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您不知道的“醉驾”那些“法律事”

2012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醉驾正式入罪。与之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饮酒驾车、醉酒驾车作出了相应改变。

在俗称“最严交规”的实施下,大家都知道饮酒驾车,罚款1000元到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醉酒驾车,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等一系列规定,并将其烂熟于心。但是,对于酒后乘坐醉驾者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劝酒者劝酒后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劝酒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恶意劝酒致醉驾,恶意劝酒者应否追究连带责任呢?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具体案例,为您一一进行详细解释。

一.明知朋友酒驾而乘坐,出事故需买单30%的责任

90后打工仔刘洋(化名)在北京从事物流工作。2012年6月初,忙碌了一天的他与几个同事相约到一家酒馆小聚。由于大家都是年轻人,半个小时不到,五六瓶啤酒外加一瓶白酒就下肚了。一直到晚上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洋和同事们才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洋便搭了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孰知,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苑一个不小心,小轿车就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一上车就睡得昏沉沉的刘洋,在两车碰撞过程中,脑袋直接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为了看病,刘洋两个月没有去上班,且花费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洋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自己自愿乘坐小苑醉酒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而且未系安全带,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小苑也认为刘洋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乘坐自己醉驾驾驶的车辆,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苑与徐某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刘洋作为乘车人,虽然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其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小苑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小苑承担应承担责任的70%。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刘洋在与被告小苑一起饮完了酒即乘坐小苑驾驶的机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小苑能否要求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比较值得研究的问题。

刘洋明知小苑饮了酒而仍乘坐其驾驶的小客车,造成自身损害后果,这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属于一个什么问题?

法官认为,刘洋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中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法律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因为,驾驶人一旦饮酒,尤其过量饮酒,就会导致神志不清,驾驶能力减弱,其驾驶车辆更具有危险性。原告刘洋与被告小苑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有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刘洋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后,刘洋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洋自担30%的民事责任。

二.醉酒者驾车坠河身亡,劝酒者赔偿十万

2012年年底,于某、王某等四个在外地打工的同乡回家过年。腊月二十一,于某等三人邀请王某在镇上一家小酒馆聚餐闲聊。期间,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驾驶摩托车,还多次向王某极力劝酒。饭后,在王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时,三人未有劝阻,也没有提出相送,导致王某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坠河身亡。为此,王某的家属一纸诉状将于新等三人诉至法庭,要求其承担王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于某等三被告认为王某死亡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坠河,自己的行为与其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于新等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元。于某等三人未上诉。

【法官说法】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于某等三被告在知晓王某驾车时,应当意识到王某酒后驾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此三人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极力劝酒,使王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由此,受害人王某的醉驾身亡与张某等三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得关联性,于某等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饮酒驾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其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判决于新等三被告赔偿十万元损失,也给劝酒者敲响了法律警钟。目前,因为劝酒导致醉驾者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原告很难举证证明同饮者存在劝酒行为而败诉。“举证难”成为该类案件的一个审理难点。

三、借车人酒驾酿车祸,出借人要赔偿

李某和李某某是同村老乡,情同兄弟。去年,在外地打工三年的李某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轿车。买车后不久,李某某到李某家饮酒,两人好久不见,喝得酩酊大醉。为了方便,李某将新车借给李某某,让其开车回家。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经过调查,交警部门认定由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追讨花费的医药费、修车费等几万元的损失,受害人于是将李某某、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某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醉酒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因此拒绝赔偿。而车主李某则认为自己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出于好意将车借给李某某,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受害者医药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六千元,李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该案发生、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实施。根据原有的法律,酒驾出事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成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此应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新,在明知李成喝醉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其驾驶,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所以,李新需要对李成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醉驾害人害己,但是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出事故后乘坐者需要自担部分责任;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劝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对方醉酒,仍然把车辆借给醉酒者,导致对方酒驾出交通事故,那么借车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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