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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对交通处罚有异议怎么合法维权

来源:网络

生活中要是违反了交通规则被交警查到需要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近日一名男子因不服认定,2个月不到发了4000多条微博辱骂、诅咒当事交警,因涉嫌侮辱他人,李某被武进警方行政拘留10天,那要是对处理的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司机对交通处罚有异议怎么合法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5月初,警方在网络上发现一个叫“妞妞公正严明6688”的微博账号,每天都在不停转发辱骂交警的内容。据了解,该账号2015年6月16日注册,从3月20日起,开始不停地转发,对象直指当事处理事故的交警陈某,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出现了“徇情枉法,颠倒黑白”、“枉拿百姓的钱,干断子绝孙的勾当”等辱骂性的言语,并鼓动关注的人转发。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上旬,该博主一共发了4000多条微博。

那么这个博主与交警陈某有何纠葛?真相如何?连日来,武进警方抽调了政工、督查、法制、网安、交警等部门对该帖反应的内容进行全面地核实和查证。

经过调查,警方了解到,这名博主叫李达,53岁,淮安人,在武进礼嘉某企业当门卫。2014年8月4日晚上8时许,李达的儿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行驶至武南路与洛阳路十字路,由东往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路边的视频监控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在事故调查中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然而,对此结果,李达始终表示不服,并提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经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维持原责任认定。然而,因为事故的赔偿款问题,李达心中一直不满。于是,申请了微博帐号在网上进行渲泄,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调查组将网上发帖的内容、以及交通事故处置等一系列证据交由法制科、交警大队、督查大队、网安大队一起通案,认定李达在微博上发送的内容恶意中伤当事交警。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涉嫌侮辱他人,对李达行政拘留10天。对此,李达也有了悔意,表示不该侮辱人家,愿意向警官赔礼道歉!

"执法机关需要也欢迎广大群众的监督,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对我们做好工作的鞭策。另一方面,监督也必须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如果您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投诉和反映。但类似于李达这种造谣中伤民警的不合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进警方督察大队大队长费庆华表示。

【法律解读】

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刘某的辱骂也遭到一些网友的谴责,“违停还有理了”。

交警提醒,如果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很多人可能关心对交通处罚有异议,究竟该怎么办那么,如果对交通处罚有异议,应该何如正确维权呢?记者了解到,《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管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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