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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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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责任保险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的保险金请求权;二是保险人在进行保险金赔付时对第三人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受害人得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如《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以合同订定向第三人给付并使第三人直接取得给付的权利。”按照德国法的解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无须第三人对此表示同意,或作出其他附和的意思表示。1965年德国制定《汽车所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日本在1955年通过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发生保有者损害赔偿的责任时,受害人根据政令的规定,可以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向保险人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额。”该条规定了被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即被害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金。其目的在于使被害人迅速获得赔偿。韩国于1963年制定了《汽车损失赔偿保障法》,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1月施行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了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而2001年6月修正的《保险法》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基础上,更是明确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扩大了享有直接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范围。即在原《保险法》第94条后面增加一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损失赔偿责任确定时,第三人得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依其应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额。”

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还可以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之时,双方约定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

法律赋予受害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的意义在于:

(1)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双重保障,两种请求权可择一行使。他既可以向侵害人(被保险人)索赔,也可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第三人的给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则第三人还可向被保险人索赔余额。

(2)在被保险人因破产、清算等情况而赔付不能时,第三人享有的直接请求权可使其损失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不致因被保险人的破产而使其损失赔偿的希望落空。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在被保险人破产时,第三人基于直接请求权,可享有别除权,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之债权请求权不得沦为破产财产,而应直接归属于第三人。第三人不依破产程序而行使权利,可使其损失得到充分补偿。

(3)直接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其内容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在此尤为重要的是债权保护请求权,当保险人对第三人未为给付或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时,第三人有请求国家公力救济而强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尚未对第三人赔付全部赔偿金的,依照各国立法例的规定,保险人在给付保险赔偿金时,应当对第三人的利益尽法定的注意义务。根据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保险赔偿金的留置义务;经请求而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经约定而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依法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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