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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调解赔偿程序怎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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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代步工具。道路行车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道路行驶难免发生一些小擦挂。那么在车祸之后我们应该怎样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怎样的调解赔偿是正确的呢?下面是若悠网江苏律师为您进行的资料整理,欢迎您的阅读。

一、车祸调解赔偿方式

1、交警主持调解,这种比较常见,事故后双方愿意协商,争议不大的,涉及伤残的一般交警是不给调解的,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直接在事故认定书上达成调解方案。

2、保险公司主持调解的,这种部分保险公司在搞,比如平安,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找理赔人员协调,看能否达成协议,如可以的,双方可以直接签订协议,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转给伤者。或者双方依据调解内容到交警队出具调解书都可以。  

3、双方协商不了的,只能起诉了,起诉后法院一般对交通事故也先主张调解,能达成一致的,则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二、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1)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

2)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要求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根据实际价值或者评估结论计算

3)确定赔偿方式及调解期限:

①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②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③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④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终止车祸赔偿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愿您每天平安出行,安全归家。如果您在道路驾驶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希望以上信息对您能有所帮助,能帮助您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更多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您到若悠网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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