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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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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根据目击证人的口供和摄像头来判断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事故没有现场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事故的责任要怎么认定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围绕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须知这一话题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执不休。这里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目击证人等是可以根据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责任的。而举证则需要医疗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出示的相关证据。如果有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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