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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票乘客旅途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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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如果无票是否可以申请赔偿?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票乘客旅途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

某地居民何xx日期间外出旅游,由于节假日车票紧张,何志鹏未能买到票。最后,几经周折,何xx登上了一班开往目的地的豪华汽车。上车后,司机始终未要求何xx,何xx主动拿钱买票。当汽车行驶到离目的地只有3公里时,汽车与高速公路的路牌相撞,致使包括何xx的12名乘客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交通主管部门查明:此起交通事故系司机疲劳驾车所致。于是,运输公司对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的其余11位乘客作了相应的赔偿。但对于何志鹤的赔偿请求,运输公司以何xx明合同生效的车票为由,拒绝赔偿。而何xx为:司机允许何xx这一行为即表明客运合同的生效,根据“法律保护有效合同”这一原则,运输公司应时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何xx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在《合同法》第293条已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旅客提出购票要求为要约,承运人交付客票即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此时成立。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实际情况多变,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并非千篇一律。比如:在采用取票制预订场合,预订行为为要约邀请,旅客取票为要约,承运人交付客票为承诺,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在采用送票制预订场合,旅客预订客票为要约邀请,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为承诺,合同自签收时成立。对于“先上车后购票”的场合,旅客登车为要约,承运人准予上车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登车时成立。以上罗列的合同成立时间,可以说是长期以来在客运合同中所形成的交易习惯。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这些交易习惯都可作为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本案所涉及的客运合同恰恰是属于“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何xx车行为即为要约,承运人准予其上车即构成有效承诺,本客运合同自此成立。

在本案中,何志鹏上车后司机未要求其补票,何xx也未主动补票,但不能由此认定其是无票乘车。他和承运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客运合同的合意,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的客票只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化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它的有无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何xx购买客票也不影响其依据峪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所以,本案中的客运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对于何志鹏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交通事故中出现无票行为的,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够申请补偿,但是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分析。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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