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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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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

一、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赔偿的特殊情形,如下所述:

1、挂靠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货车以该运输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货车驾驶员遇事故身亡后,由此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会赔。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货车驾驶员虽不是投保人,却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故真正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是货车驾驶员,其可以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无证驾驶致人亡,保险公司照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规未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未强制保险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该机动车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受让人与原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报废车的强制保险责任

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短期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短期强制保险期间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盗抢机动车侵权中机动车所有人未参加强制保险的赔偿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什么是交强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交强险”对人员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符合《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赔偿和财产保险赔偿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实行的是“损益相抵”原则,财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能重复获得;而人身保险则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投保人投保了人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受害人在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后,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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