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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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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城市中有可能会有一些铁路轨道之类的,这个是需要大家注意的一些安全问题,如果出现了火车撞死人这种情况的话,一般来说在赔偿的时候坚持哪些原则?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xx前往xx市xxx父母家。横穿铁路时,xx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xx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xx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xx法院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xx家属20万元,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xx被撞身亡存在过错。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国有很少的城市,才会有火车存在于城市中的,而且铁路运营本来就是一些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在周围做了充足的防卫措施,对于这种情况的话赔偿有可能会没有办法,除非是措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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