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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赔偿

来源:网络

背景摘要:

2010年1月5日6时许,顾某(74岁)、许某(78岁)在晨练回家时步行至松江大叶公路与车亭路交叉口,适逢某公交公司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沿车亭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叶公路右转弯时,双方发生碰撞,导致顾某、许某倒地受伤,后顾某被送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松江交警支队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根据勘查结果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认定:无法查证顾某在横穿公路过程中与公交车发生碰撞的瞬间顾某是否走在人行横道上,故无法认定因何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发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本事故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在顾某家属向公交公司要求经济赔偿过程中,公交公司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认为:公交车司机并无违章行为,而顾某家属也不能证明顾某在横穿公路时没有违章,且顾某是农村户籍,所以只同意按农村人口赔偿总额的50%予以经济赔偿。

【案件代理经过】顾某家属在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到交警部门调阅了事故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调查发现本案存在以下的问题:

1、肇事司机对案发时现场信号灯信息表达不明确,这说明司机在驾驶车辆转弯过程中瞭望不够,未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行驶;

2、肇事司机在发现顾某后二次刹车才将车辆停下,这说明该车存在刹车带病或者存在超速问题;

3、顾某同行的许某证实其与顾某是在绿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时被撞倒的,这与交警勘查现场时顾某、许某都摔倒在人行横道线上的现场一致,说明顾某没有违章行为。

4、顾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生前居住在城市,依靠其亡夫的抚恤金生活。

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于2010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提出了:

1、被告公交公司应按照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交公司依然坚持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责任为由,坚持赔偿原告损失的50%。对此,原告代理律师依法列举了调查所得的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同时指出,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公交公司要减轻责任必须证明顾某有违章行为,否则被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经过合议庭二次庭审,法院于2010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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