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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准确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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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准确理赔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多车事故所引发的诉讼日渐增多。因多人多车事故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加之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以及今后商业险保险公司的参与,整个诉讼日趋复杂,在实体上以及程序上均有较多问题存在。

1、多车事故中当事人范围的确定。在一起多车交通事故中,有责方车辆当事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有责方)参加诉讼争议不大,对于无责方车辆当事人及交强险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无责方)是否有必要参加诉讼争议。除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和交通事故直接碰撞原则的法理基础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发生一起多车交通事故,每家保险公司只承担一份交强险限额赔偿,也即确认了一起多车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赔偿总额,而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不同,当事人受损程度、理赔情况不同,不可能所有的多车事故赔偿一并处理,但无责方无论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承担,还是这起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分别起诉的案件中均衡分担,无责险的限额总数、分项数不会变化。

2、多车事故中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要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问题。多车事故中,责任人有多方,承担责任方式情况各不相同,有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或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连带责任,也有属于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按份责任,对于交强险的承担是否要区分连带与按份的问题,审判实践中争议也很大。但交强险本身是一种无过错赔付制度,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肇事方的责任大小与责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首先赔付,且实行保险用尽原则和无理由赔付受害人原则,如果区分责任方式,不符合上述原则,且可能导致交强险在未用尽情况下由责任人承担,这样如前述与商业险就没有区别,体现不出交强险的功能。

3、多人受损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在一家法院同时起诉,按《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即按受损比例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实践中由于受害人伤情、被告所在地、保险公司所在地,受诉法院及时间的不同,同一家法院同时受诉的可能较低,往往受损害轻者先起诉,如总的交强险限额超出受害人损失总合,交强险限额内应当如何分配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先审的案件中为其他可能另案提起诉讼的受害人保留交强险部分份额,以确保其他受害人也能得到交强险规则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确保尽可能同时理赔,按受损比例赔付的前提下,按先诉先得的原则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多人伤害,往往是轻伤先愈、重伤后愈。轻伤先愈先诉先赔,确实可能导致重伤后诉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由于各个受害人的起诉时间上存在先后,各受害人损失不存在关联性,有些损失情况也未能予以明确,且其他受害人是否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法院无法根据各受害人损失的比例或者根据受害人的数量来确定保留的份额,故统一比例获得补偿在实践当中难以操作。侵权之债作为债权的一种,先诉先得符合债权受偿的一般规则和保险用尽原则,以及实际操作经济、便利原则,且目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多为一家保险公司,后诉者可通过商业险一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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