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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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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具体数额根据实际花销的票据、证据,收入情况,误工时间,伤残等级、户口,当地统计数据,生活水平等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一、关于车祸后如何赔偿问题:

1.误工费的计费期限 误工费的计费期限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2.护理费的计算期限 护理费的计费期限与误工费的计费期限一样,往往以住院期间来计算,但这是对那些出院后即恢复自理能力的受害人而言的。如果受害人出院后还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赔偿地域标准 如果说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而不是按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

4.赔偿的年度标准 交通事故案件从发生到开庭时往往出现跨年度的情况,所以仍按事故发生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2款已明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年度是指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相关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1、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以上是关于车祸赔偿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拓展阅读:

伤残鉴定程序

酒驾处罚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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