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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他人车辆受伤的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来源:网络

[要旨]

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受到伤害时,有权选择以合同之债起诉起诉车辆所有人,或者以侵权之债起诉加害人。

[案情]

2013年6月30日,张某与其工友租用周某所有的面包车去外地打工,次日早上当车行驶至濮阳市境内时与前方韩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张某等人受伤,周某随即将张某等人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后又转院进行治疗。事故发生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与韩某私了,致使该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张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和韩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车使用人张某受伤,因周某和韩某的事故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双方私了后无法确定责任,所以该赔偿责任应由周某和韩某共同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周某间成立口头的运输合同,因周某未尽到合同义务,没有将张某安全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造成张某损失,因而该赔偿责任应由周某承担。

[评析]

法院最终以第二种意见判决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8000元。

本案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由于一个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至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当出现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时,法律赋予了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有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提起诉讼的权利。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作为的违约和不作为的违约。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必须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只能选择由被害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之一种,而不可能同时行使双重请求权。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06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当中,张某等人租用周某的车辆进行包车服务,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车协议,但他们之间成立了口头的运输合同,周某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间和约定的方式将张某等人运送至指定地点,如果周某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将张某等人运送至约定地点,就构成了合同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等人可以依据合同法上述规定提起违约之诉;同时周某在为张某等人提供租车服务时,因没有谨慎驾驶车辆、自身存在过错造成张某人身伤害,按照上述规定,周某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而,本案就构成了比较典型的违约之诉和侵权责任之诉,张某等人有选择以违约之诉或者以侵权责任之诉之一提起诉讼,也只能以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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