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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来源:网络

第一部分:赔偿项目及相关数据

一、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通常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需要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确定】

二、相关数据:

1、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

2、2013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680元;2013年陕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724元。

3、2013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

第二部分: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赔偿依据

一、医疗费(根据正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证据确定)

1、计算方法: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2、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二、误工费

计算方法: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1)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

(三)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律师提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护理费

1、计算方法: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期限×陪护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陪护人员劳务报酬×陪护时间或(100元--150元)×陪护时间×陪护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律师提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四、交通费(以票据为凭)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律师提示: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五、住宿费(凭据支付)

1、计算方法: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150元/天计算)

2、律师提示: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1、计算方法: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2、律师提示: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七、营养费

1、计算方法: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20-50元/天×需补充营养的天数。

2、律师提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通常要有需要补充或者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营养期限鉴定,从目前的情况看,需要支付营养费的,法院一般按照20元/天的标准支持。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八、残疾赔偿金

1、计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瞿龙律师18091792508

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如下(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22858元×20年=457160元;

二级伤残:457160元×90%=411444元;

三级伤残:457160元×80%=365728元;

四级伤残:457160元×70%=320012元;

五级伤残:457160元×60%=274296元;

六级伤残:457160元×50%=228580元;

七级伤残:457160元×40%=182864元;

八级伤残:457160元×30%=137148元;

九级伤残:457160元×20%=91432元;

十级伤残:457160元×10%=45716元。

(二)、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6503元×20年=130060元;

二级伤残:130060元×90%=117054元;

三级伤残:130060元×80%=104048元;

四级伤残:130060元×70%=91042元;

五级伤残:130060元×60%=78036元;

六级伤残:130060元×50%=65030元;

七级伤残:130060元×40%=52024元;

八级伤残:130060元×30%=39018元;

九级伤残:130060元×20%=26012元;

十级伤残:130060元×10%=13006元。

2、律师提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计算方法: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律师提示: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十、丧葬费

1、计算方法:丧葬费=48853元/年÷12个月×6个月=24426.5元

2、律师提示: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方法(注意: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指数):

(1)被抚养人为不满18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为18-60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为61-74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为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律师提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十二、死亡赔偿金

1、计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为61-74周岁之间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1429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32515元

2、律师提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应积极争取按照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与方法。一般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法院会根据伤残程度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但经鉴定未构成伤残的,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较少,确实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主张争取。

2、律师提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

1计算方法:根据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计算

2、律师提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9条、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

第三部分:特别提示

受害人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本律师整理的上述赔偿标准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其权益,不建议直接依据此文作为索赔依据或者自行起诉,以免给您造成损失,具体享有哪些权益可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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