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交通

肇事车辆无法查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网络

[案情]

2014年9月7日4时51分左右,刘某在204国道由西向东步行至819KM+40M路段由北向南过路口过程中,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先后由西向东经过该路段,刘某受伤倒地。5时17分左右,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2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时,又碾压刘某,致刘某死亡。事发后,公安交警部门派员到场,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成因,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证明。痕迹检验情况: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体见灰尘及泥迹附着;挂车右前角见灰尘减层痕迹;油箱盖套一只铁盒,铁盒外侧面见灰尘减层痕迹。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胸背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刘某的亲属夏某、冯某作为原告要求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639773.5元。

[裁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先后由西向东经过事故路段,刘某受伤倒地,两车均具有导致刘某倒地的高度盖然性,被告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碾压刘某。综上,上述三辆车的驾驶人的行为都有具有侵害他人人身、致刘某死亡的危险性,可以认定这三辆车驾驶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并应就本起事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中,刘某通过无信号灯、无人行横道的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和让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优先通行,负有一定责任,本院衡情由两原告承担超过交强险以外损失的20%。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何种责任?

在多辆机动车的共同侵权行为中,肇事车辆无法查清,不能明确界定各个机动车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造成具体侵权人不明。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而不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行苛责,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是对因果关系进行的合理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是二人以上;2、过错的共同性,即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3、结果的同一性,即侵权行为都有具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发生的损害结果不是共同侵权人全部导致,但无法判定具体加害人;4、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调查,受害人刘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在事故发生时段相继有三辆车经过该路段,但无法确定具体肇事车辆。根据事发路段监控,原告于事发当天4点51分出现在该路段的监控中,其沿204国道由西向东到缺口处步行向东南方向穿越204国道,并于4点51分18秒的时候从监控中消失,王某驾驶的挂车在该监控中出现的时间为4点51分39秒,姜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在4点51分53秒经过该路段,后路人邹某在4点54分10秒从该路段经过,发现受害人躺在地上并报警。5时17分,郭某驾车经过该路段,对刘某进行了碾压。经痕迹检验,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有灰尘减层痕迹。因此,王某驾驶的豫PC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MXXX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姜某驾驶的鲁VMXXXX号重型箱式货车、郭某驾驶苏F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均具有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这三辆车驾驶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就本起事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