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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受害人能否获得加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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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那么保险公司会依据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赔偿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的。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是基于双方之间在此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给予理赔。而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则是基于双方之间存在的侵权法律关系,由加害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的赔偿。《保险法》第46条对人身保险作出了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第三者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除享有依保险合同关系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之外,同时还享有依侵权关系向第三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两种赔偿可以同时并存,受害人即使得到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的保险理赔,仍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予以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受害人所投保的是财产损害险,那么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受害人从交通事故责任人那里已经获得赔偿的,就不能够再主张保险赔偿了。《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因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最终取得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额,即被保险人至多只能得到的一份赔偿,而不能得到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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