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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识:无证驾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网络

无证驾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7年10月,李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在小区与卡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上海某区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主要责任;卡车司机车辆制动不符合标准且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近亲属向上海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3月某区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认定工伤。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无证驾驶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属于工伤。笔者认为应当属于工伤。

首先、2000年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现该复函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已失效,相继被《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 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法”规定变更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其次、无证驾驶是否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呢。2004年6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4]6号)第三条:《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以往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相比,新颁布的《条例》中取消了过去规定中有关责任因素、上、下班路线等条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条例》第十六条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款,该条第(一)项中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为其中之一。而交通事故中除无本人责任的情形,其余情况下无论本人负主责或次责,或多或少会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性质,若仅从《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文意理解,则上、下班途中只有无本人责任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方能构成工伤。如果对法条作如此诠释,势必导致认定工伤标准较过去之规定更为苛刻,这显然不符合《条例》之立法本意。因此,前述两项规定未能从逻辑上前后衔接,系立法之疏漏。结合上述情况,从《条例》之立法本意出发,应以第十四条作为一般条款,即原则上不考虑劳动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素,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那么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意见是否仍然还能使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的,适用治安处罚。该法第64条具体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给予治安处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该法并没有规定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治安管理,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了无证驾驶属违法应处罚行为。《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交通管理的条文就就失去法律效力。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无证驾驶是否应当处罚,如何处罚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本案中李某因为无证驾驶等已经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加重了责任,李某无证驾驶应当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处罚的行为。

再次、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李某违反治安管理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李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是公安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在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结论时,并没有公安机关关于李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认定也没有法院的判决文书。劳动保障部门超越了职权

范围对李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无权进行法律定性,更无权以此对李某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附:相关规定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年)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2004):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4、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4]6号)

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理解问题。《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以往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相比,新颁布的《条例》中取消了过去规定中有关责任因素、上、下班路线等条件,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宽认定工伤的条件。但《条例》第十六条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款,该条第(一)项中规定"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为其中之一。而交通事故中除无本人责任的情形,其余情况下无论本人负主责或次责,或多或少会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性质,若仅从《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文意理解,则上、下班途中只有无本人责任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方能构成工伤。如果对法条作如此诠释,势必导致认定工伤标准较过去之规定更为苛刻,这显然不符合《条例》之立法本意。因此,前述两项规定未能从逻辑上前后衔接,系立法之疏漏。

结合上述情况,从《条例》之立法本意出发,应以第十四条作为一般条款,即原则上不考虑劳动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素,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由于工伤认定及相关保险待遇等方面都具有较强政策性,今后如国家或本市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工伤认定案件合法性审查的规范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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