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交通

职工车辆停放单位时丢失,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网络

【案情】

原告封某系被告万盛区某煤矿的职工,于2007年5月27日购买了一辆大阳牌DY150-5型摩托车用于上下班。2007年9月7日早晨7时许,原告下班时发现其停放在被告单位的摩托车丢失,当即向万盛区公安分局青年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以被告负有对该车保管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摩托车费5100元。

【审判】

万盛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为自己上下班方便将其摩托车停放在被告处,但原、被告双方对该车的保管并未进行过约定,因此,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安全保护既无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法定义务,故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称自己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被告就应当对职工的财物有保管的附随义务,无证据佐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封某要求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某煤矿赔偿摩托车费51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