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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还可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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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后,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再收集证据。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再收集证据。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产生争议。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是在全面掌握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的,即行政程序的基本规则是应当首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后,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尽管尚无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单行法律中已有规定。

如我国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先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处罚决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普遍遵守先取证,后裁决这一规则。先取证,后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先取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就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收集和调查的证据,在发生行政复议后就丧失了独立取证的权利。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表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基础,因此必须审慎对待。没有确凿事实作基础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专断的行政行为。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具体运用。是否先取证,后裁决实际上是能否坚持依法行政的问题;是否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管理国家事务的问题。行政机关只有先取证,后裁决,其具体行政行为才可望有一个客观的基础,才不至于在行政复议中陷于被动,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规定内涵: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只限制被申请人取证,而并不限制申请人、第三人及行政复议机关取证。二是只限制被申请人自行取证。即如果被申请人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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