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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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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死者近亲属有权利请求赔偿,他也是赔偿权利人。侵权行为法讲死者近亲属,还应该考虑在精神损害赔偿当中,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近亲属,他有权提起诉讼。在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中,实际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包括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二是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的近亲属。

在死者近亲属这部分赔偿权利人中,还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了死者生命丧失的损害,他的请求权是怎样转移到死者近亲属身上的。这种理论有很多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是“请求权继承说”,就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是他的,为什么到了他的近亲属身上去了?是经过请求权继承的方法,由死者近亲属继承了,所以转到了近亲属的身上。第二种理论叫做“赔偿义务说”,这个转移讲的是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的,从赔偿义务上来说,把人打死后,赔偿义务就产生了,作为履行义务,你对死者的损害赔偿义务和对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义务都是一个意义,只是赔偿对象发生了变化,所以义务并没有变,只是对象发生了变化。第三种观点叫“瞬间取得说”,说一个人把另外一个人打死了,受害人从活到死之间有一个瞬间,这个请求行为打到受害人的身上之后,到其死亡中间有个瞬间,在这个瞬间,这个损害赔偿的权利就转移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身上了。

还有一种观点叫做“双重受害人说”,意思是,这一个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受害人,侵权行为造成死亡后果,第一受害人就是生命权丧失之人,他是一个直接受害人。在这个直接受害人之外还有一个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他的近亲属为了抢救他,为了丧葬他,不仅支出了费用,而且也受到了精神痛苦,他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所以说,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有双重的直接受害人:一个侵权行为即侵害了死亡丧失之人的生命权,同时也侵害生命丧失之人的近亲属的财产权利和其他的权利。因此,既然死者的近亲属就是直接受害人,他当时就享有这种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权利的转移问题,也不是转换问题,本来就是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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