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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错误交通事故认定采取法律救济是否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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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对不当错误交通事故认定采取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经遇到过许多不当或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直接影响或者说导致了当事人承受不利诉讼后果的案件,深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在处理相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关键作用。例如:2004年6月12日21时30分,陈某酒后驾车沿原G1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某加油站处,由于措施不当在公路北侧与向右转弯后刚要正常由东向西行驶的袁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当场死亡。2004年6月18日,某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相应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认定:陈某酒后驾车,违反右侧通行原则,违反安全通行规定,夜间行驶车速过快,未系安全带,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35条、第38、第42条第2款、第51条负事故同等责任。袁某因违反安全通行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亦负事故同等责任。2004年6月28日,死者陈某家属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诉讼中袁某一再强调死者陈某行为的严重违章性,对事故认定不服,但苦于无有力证据无法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当、错误交通事故认定又无相应法律救济措施,最后不得不承受了与陈某同等责任的法律后果。

从此案看来,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份书证,仅仅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事故原因的确认,责任认定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来说仍然至关重要,对于交通肇事当事人的责任的分担大小仍然起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往往影响甚至决定责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份额。在交通肇事犯罪处理方面,对于重大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肇事者的罪与非罪。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依据,是法院定罪的依据,事故认定书确定下来,整个交通事故的基本框架也就定下来了,其他皆是后续工作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取消了责任认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径行判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现场的不可保存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全面的记载,法官又依据什么事实径行判决?显然,那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当或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往往会造成肇事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公平性,不平衡性,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法律后果,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不当或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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