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交通

公交上老人猝死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网络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交车是公共场所,如果老人在公交上猝死,那责任由谁承担呢?

【案例】

去年9月10日下午4点多,郑州市一辆919路公交车行驶途中,车上一位老人与一名年轻乘客发生冲突,老人倒地后死亡。车上乘客称,老人因年轻男子未让座,双方发生了冲突。老人的家属称,老人患有心脏病,监控显示两人冲突前都坐在座位上。

【案例分析】

从刑事责任上来讲,如果小伙子故意推搡老人,老人因外力碰撞死亡,则小伙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小伙子并非有意推倒老人,而是不慎将老人撞倒,老人因外力碰撞死亡的,小伙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应承担刑责。以上两种情况,因老人打人在先,应对小伙子减轻、从轻判处。如果老人死亡并非因为外力,而是自己情绪激动、突发疾病死亡的,小伙子不承担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上来讲,如果小伙子推搡,老人因外力直接导致死亡,不管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小伙子被追究刑责,则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只限于医疗费等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得不到赔偿。同时,老人有错在先,小伙子的赔偿责任适当减少,70%~80%比较合理。如果老人因情绪激动突发疾病死亡的,小伙子原则上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小伙子有推搡、辱骂老人的行为,因该行为有违法性,且构成老人病发的诱因,那他也应承担部分责任。10%~20%的比例比较合理。因此种情况下小伙子无刑责,则赔偿基数应包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公交车是否有责任?

公交公司与老人之间因为老人买票乘车而存在合同关系,同时对老人的人身安全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次事件中,老人与小伙子在公交车上产生冲突,如果公交公司方面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的话,或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查明的事实来认定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也会是比较低的比例。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