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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网络

男子因八字不合悔婚被索赔精神损失费

离奇案件

男女因“八字不合”悔婚

小韦是都安人,今年刚满23岁,原在武鸣工作。2013年4月,小韦在网上认识了大她一岁的小苏,小苏在南宁工作。当年5月,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开始了一段异地恋。这样相恋了两年,2015年7月,小苏萌生了想结婚的想法,小韦便辞职到南宁,与小苏同居。

今年初,小韦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女友怀孕,结婚顺理成章排上日程。今年2月4日,小苏和家人来到小韦老家准备提亲。当天,小苏家人按风俗给了小韦父母1.5万元。小韦的父母就用这笔钱大摆宴席,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并向他们宣布小韦要结婚了。同时,小韦的父母还提出,要求小苏家按照习俗在结婚时送小韦家一头猪,但因路途遥远,可以给5000元由他们采购。

临别时,小苏家人专门要了小韦的生辰八字。10天后,久不见小苏家人行动,小韦的父母来到南宁,与小苏的父母商谈两人结婚事宜。不想,次日,小苏通过微信告诉小韦,这个婚他不结了。之后,小苏辞职不知去向。

今年2月21日,小韦只好在医院将孩子流掉。后来,小苏的姐姐发信息给小韦,说小韦的八字克夫,所以小苏不能和她结婚。

小苏的悔婚行为,让小韦无脸面回老家生活。今年6月,小韦将小苏告上法院。她认为,小苏的行为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侵害了她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使她生理、精神遭到双重打击,小苏应赔偿她流产的手术费、误工费7600多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争议焦点

结婚不成是否构成侵权

当天小苏未到庭,小苏的代理律师首先向小韦表达了歉意。对小韦和小苏相恋及怀孕流产,律师都表示认可,但对5万元精神损失费,认为太高了。

至于两人最终为何分手,该代理人给出了另外的答案。该代理人表示,小苏一直有和小韦结婚的打算,小韦是他的初恋。双方的矛盾是提亲那天,小苏家人是以1.5万元彩礼金来提亲,且以为小韦的父母最多摆一至二桌的家宴,让最亲的家人见面认识未来女婿而已。事实上,小韦家人宴请了亲朋好友及本村村民共计几十桌之多,他们认为是铺张浪费。

事后经双方家长沟通,小韦的家人认为1.5万元只是茶水钱,彩礼金需另外支付,并告知摆结婚酒时还需送两头猪折款5000元。由于小苏刚参加工作,并无积蓄,这为经济条件窘迫的小苏家庭带来巨大压力。再因双方“八字不合”,小韦有“克夫之相”一说后,结合之前的大小矛盾,小苏家人更加反对这门婚事。而无经济基础支撑的小苏和小韦沟通未果后,导致了后面的事情。

而小韦则认为,两人恋爱期间,是小苏错误处分自己的“性权利”,才导致小韦怀孕。小苏悔婚后,对她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极大伤害。

小苏的代理人则坚持认为,因恋爱结婚不成,就说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不妥,小苏的行为最多仅是不符合道德,但是并没有违法。

法院宣判

男方侵犯了女方健康权

在休庭30分钟后,法院继续开庭,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小苏在明知小韦怀孕的情况下,径直拒绝结婚并隔绝沟通渠道,且无任何善后措施和积极行动。婚姻自由须以遵守法律、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为条件,以承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与责任为前提。

小苏决定不和小韦结婚的行为本身,并非法律所需强制干涉的内容。但他导致小韦受孕且决定不予结婚后,未能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履行他应履行的义务。小苏的行为对小韦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健康的伤害,具有过错,小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虽然小韦基于结婚的前提而与小苏同居并受孕,且因小苏的行为受伤害。但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就她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选择承担相应责任。小韦在婚前自愿与小苏同居并自愿受孕,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之不利后果。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减轻小苏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小韦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小苏的过错及其行为,不仅对小韦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也使得小韦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法院酌定小苏向小韦赔偿精神损失费1.2万元。

法官当庭宣布,小苏向小韦赔偿各项损失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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