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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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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理赔责任?xx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法律未直接作出具体除外性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

案例:

2008年4月28日,原告代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4月29日,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2009年1月9日18时许,冯某无证驾驶该车行至济源市轵城镇政府路段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与行人葛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济源市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冯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交警队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赔偿葛某80000元,事故全部了结。原告赔偿80000元将事故处理完毕后,其持相关手续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以冯某没有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而引起诉讼。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原告既然在被告公司投保交通强制险,并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公司理应理赔。被告辩称驾驶人冯某没有驾驶证为由拒绝理赔,但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法律未直接做出具体性除外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但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付限额内予以赔偿。且根据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及原告赔偿葛某家属的赔偿协议书上明确显示,80000元的赔偿范围只限于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损失,没有财产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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