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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质量、故障、紧急避险发生的事故分别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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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但导致其发生的原因却多种多样。在这里主要讨论一下因为车辆的质量问题、或者突然发生故障、或者因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而导致的事故,对于因为该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分别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的问题。若悠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因车辆质量、故障、紧急避险发生的事故分别由谁赔偿

(一)因车辆质量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因车辆质量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赔偿,因机动车质量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则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对机动车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请求权系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可以依《产品质量法》及《办法》相关规定,选择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销售商之一或全部提起诉讼。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对机动车销售商有追偿权。

(二)因车辆故障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因车辆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应遵循下列规则: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因故障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如果车辆有明显故障因驾驶员没有发现,或者因其未能及时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员追偿。

(三)因车辆紧急避险发生的事故由谁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针对引发交通事故的不同原因,法律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再对照着找到相关法条,就可以对症下药了。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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