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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致人残疾后受害者死亡是否应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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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丧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而且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但是事故致人残疾后受害者死亡是否应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案例

被告杨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某当场受伤。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赵某某伤愈出院后,于2012年3月30日向潼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2012年8月6日,赵某某忽因肝癌死亡。赵某某的近亲属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被告以赵某某已意外死亡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应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由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历来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故无论赵某某的实际生存期间长于或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残疾赔偿金均按照固定的年限20年予以计算。

但本文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其本质是对受害人日后可得利益即逸失利益的赔偿。本案中,赵某某在诉讼终结前因其他原因死亡后就不存在因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可得利益减少,并且其死亡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关联,故不再按照20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也综合考虑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从该条款不难看出,残疾赔偿金之给付即以受害人生命之存在为前提。

(二)传统侵权责任理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须以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为要件。本案中,交通事故并不是赵某某死亡后果的前提条件,其并不构成相当因果关系,故杨某不应当再对赵某某死亡的后果及因死亡产生的损失(残疾赔偿金的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历来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是因为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丧失导致未来收入的减少乃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概念,如若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后未来的收入已经清晰恒定,则不应当再以高度盖然性抽象计算残疾赔偿金。本案受害人因死亡导致未来收入已经恒定为零的情况下,则侵权人不应再承担之后的残疾赔偿金。

三、法条依据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主旨

本条是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和期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在理论上采用“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故其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收入丧失说”的“相对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作为评价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

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的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

阅读了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如果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后未来的收入已经清晰恒定,则不应再承担之后的残疾赔偿金。而且一般是二十年的时间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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