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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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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把身份证借给别人购买车辆,而实际购买的车辆与登记身份信息并不一致,实际使用车辆的人与登记信息不一致,那么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赵子龙无证驾驶飞龙牌小型轿车与西施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西施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宜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子龙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西施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西施被送往宜阳县中医院抢救。后查明,该飞龙牌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貂蝉,实际车主为被告刘备。被告刘备系借用被告貂蝉的教师资格证及身份证购买的该车。该车无保险。2013年3月30日,被告赵子龙将车开出,造成了本次交通事故。被告赵子龙系被告刘备妻弟。

二、应否承担责任

(一)从“出借人”层面来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中的“出借人”是指“出借机动车的人”,与本案中“出借身份证的人”的两个概念。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会因其行为违法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他毕竟对机动车的运行没有支配权,也不获得运行所产生的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实际对该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运行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二)从过错原则层面来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过错指的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而非泛指所有过错。机动车登记并非民事上的所有权登记,而属于行政法上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本案中貂蝉出借身份证的过错行为亦可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加以惩戒。因此,笔者认为出借身份证之人即登记车主不应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三)从公平角度层面来分析。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从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本案中,刘备借用貂蝉的身份证是为了使用赵的教师资格证购买车辆可以享受国家针对教师才享有的优惠政策。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借用身份证肯定都是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而借用人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是出借身份证人并没有“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如果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从公平角度来考虑,是欠妥当的。

综合上面的介绍,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应承担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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