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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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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所有人、管理人。所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侵权人”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

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己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由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因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言之,无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允许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当然,驾驶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除驾驶培训活动外,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发生分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原则上不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除非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二、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机动车的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允许,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驾驶机动车是否得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允许,是有偿还是无偿,机动车使用人都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只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主体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既不是机动车使用人,也不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要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车辆挂靠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挂靠,指车辆的所有人与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挂靠协议,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让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取得运输经营权,所以车辆挂靠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违法行为。

(二)套牌

套牌,即套用别人的车牌,是一种为了逃避相关的税费以及规避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拼装、报废车

侵权责任法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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