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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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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国道路上的,涉及到外国人,车辆及财产的交通事故。其除具有国内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以外,还具有涉外因素。

一、背景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与外国的交流越来越频繁。我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这一重要实际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与外国的关系,因此在涉外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能否处理好事故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影响。涉外事故的处理必须依法,合法。

在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如何面对新形势,正确适用包括国际条约惯例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是当前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与迫切问题。

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办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三、主要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事故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交通事故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我国法律对于涉外交通事故中的外国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限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四、关于外交豁免权

(一)概念

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外交豁免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二)交通事故中的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

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样按照上诉内容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议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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