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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出资写女方名字的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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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出资写女方名字的房归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产权登记簿中记载的权利人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原则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所署之名即被视为房屋之所有权归属者。

然而,婚前由男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则可视作男方对女方的无偿赠送行为,此时房屋便可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男方能够提供充足证据以证实其确实为房屋的实际出资方,即便房产证上所署之名为女方,亦无法阻止男方提出相应权益主张。据此,在涉及离婚事宜时,只要男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那么该房屋仍将被认定为男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男方出首付写女方名字房子归谁

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男方出资支付首付款购置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时,可被视作男方对于女方的自愿赠予行为。在此情况下,该房屋在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应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后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还贷款项的义务,则此后所偿还的贷款应被确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另外,如果在婚前男方购买房屋并仅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因此该房屋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拥有平等的支配权利。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在婚后双方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购房款项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规和司法实践,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所列明的名字在原则意义上便代表着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然而,若在婚姻关系存在之前,男方曾经对此栋房产进行过资金投入并购置下来,那么我们可以将此行为视作他对女方的一种无偿赠予,从而使得这栋房产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男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方的话,即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方的名字,男方仍然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因此,当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时,只要男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这栋房产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属于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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