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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来源:网络

一、欺诈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诉状应详细记载如下事项:

首先,注明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具体居住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填写该法人或组织的全称、注册地点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

其次,对被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介绍,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当前就业单位、具体居住地等相关信息,同时也需要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注册地点等基本信息;

再次,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并陈述支持该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最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并列出证人的姓名和具体居住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在我们常说的“欺诈离婚”中,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达成真实离婚的目的而蓄意欺骗对方,作出承诺表示将先行离婚,随后再进行复婚。

此举旨在通过虚假哄骗,诱导对方暂且同意婚姻关系的结束。

换句话说,原本离婚才是最终的目的,而欺诈仅仅是我们达成这一目的的手段和方式罢了。

尽管这种欺诈性离婚最后也遵循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是它却缺乏实际离婚所需的核心要件。

因此,针对假离婚所引起的法律效果,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当事双方都不曾与其他第三者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的话,那么他们之间的离婚有可能会被宣布为无效;

其次,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已经与其他人重新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就应该认可他们的再婚为合法有效,并且在此情况下,原先因欺诈离婚导致的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诉讼请求将会失去诉讼基础,原有的欺诈离婚也就此确立并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欺诈离婚起诉书怎么写”,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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