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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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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确保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首先,如自然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仅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下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遗嘱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则该份遗嘱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遗嘱是通过伪造手段形成的,那么它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遗嘱在形成后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将会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公证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吗?

关于遗嘱继承问题,在此提醒您注意,虽然经过公证的遗嘱享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并不代表其一定能够直接作为遗产被继承。

事实上,在多份遗嘱存在且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最终生效的往往是以最晚设立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在已经立过公证遗嘱之后,又继续以其它形式进行遗嘱设立的话,一旦出现内容相互冲突之处,原先的公证遗嘱将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无法再直接成为继承人所遵循的继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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