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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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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购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1、界定婚前或者婚后领取到房产证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项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的房产应被视为个人财产。

2、对于婚前支付了房产首付款项,而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的情况,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应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在婚前购买房屋作为婚姻居所,并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这栋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若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资金支持,这种资助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赠予给双方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房屋系由夫妇两人携手购置并且所购得者被登记在任意一方名下,那么毫无疑问这便是夫妻俩共有的房地产,无论所有权证书究竟记载着谁的名字,它们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两位共同所有,并通常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

我们知道,当两个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可能会接受来自其中一位亲生父母的资助,以便为他们的新家庭购置不动产,而若此笔资金最终被转移到出资那一方的子女名下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则可以被视作仅限于对其自身子女的馈赠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将此类不动产认定为该次婚姻中某一方的私有财产。

同样的道理,如果是由这对新人的双方父母联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相关所有权证明被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的名下,那么我们就应该认识到,这类不动产可以被理解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所分享的共有物,只要当事人没有另行协商过其他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后购房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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