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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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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遗嘱的有效性及优先权应按以下顺序进行认定与执行:

首先,我们应当考虑的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这四类遗嘱形式;

其次,若存在多份遗嘱且其内容相互冲突,则应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在所有类型的遗嘱中位居首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遗嘱的种类和内容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

遗产分配的主要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电脑打印遗嘱、采用录音或录像方式订立的遗嘱以及通过口头表述所形成的遗嘱,同时还包括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

在这些不同形式的遗嘱中,其内容都主要围绕着家庭财产的处理方式及其财产清单的详细说明展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自然人均有权利依照此法设立遗嘱以决定对自身财产的处理方法,待继承事件正式启动之后,应严格按照遗嘱中所述的方式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的种类及效力排序规则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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