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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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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

夫妇双方之间所做的约定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力。

依据相关律法条文,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延续期间所得之财富及婚前个人财产,皆可自由约定归属为个人独自拥有、共享全体或部分个人拥有、部分共享全体等多种方式。

此种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表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之间对方不知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间存在对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是否隶属于夫妻共同负债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当你确信所涉债务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它就具有了成为夫妻共同负债的资格:

首先,这部分债务必须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认可并同意承担的;

其次,又是能体现出夫妻间共同意图和共识的、类似于夫妻共同意愿的表示下产生的债务也可归入夫妻共同负债范畴;

最后,即使这笔债务并非基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但只要其出自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并且这种行为是为了有效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当然,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外的经济活动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有足够证据显示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用途,那么这笔债务亦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之间对一方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定责”,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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