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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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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会怎样处理

对于起诉离婚但却未出庭的原告诉讼人,法庭将依法采用传票形式进行讯问传唤,因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除了本人已经丧失表达能力这个特例外,其他所有的参与方都必然会受到法庭审理程序的影响和约束。

在接到传票通知后,如果原告诉讼人没有合理且合法的理由而拒绝出席,法庭有权按照撤诉程序对此案进行处理,而若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庭也享有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的权力。

针对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方何时能够豁免出庭一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如果被告的离婚案件已有诉讼代理人为其代表诉讼,在不存在表达受限制的情形下,本人(即被告)仍然应当亲自出庭;

其次,若确实因为各种特殊原因如健康状况不佳、正在接受疾病治疗或工作缘故难以脱身,以致于无法亲身到达庭审现场,则必需向法庭递交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离婚,以及分居还是共同生活,以及与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回应。

这里所提到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诸如因病住院或年迈虚弱,行动不便等因素;

(2)由于工作性质或所在地点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抽身离去,或者由于居住地相隔太远使得出庭极为困难等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不出庭的被告必须向法庭提交直接反映自身意愿的关于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怎么确定的

离婚诉讼法中,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案件原告不出庭会怎样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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