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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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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们所提到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这两种法律制度所发生的时间段以及它们形成所需的前提条件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代位继承仅能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或母之前去世而产生,而且,由此陷入继承人位置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受抚养者,即他们的子女;

然而,转继承则有着更为宽泛的适用场景,它可能会因为任何一位继承人的离世而出现,无论是哪个继承人,都有可能成为被转继承人。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属于继承中的一种,但其本质属性与法律效力存在差异。

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项基于代位继承权的参与式继承,代位继承人所获得的权益是对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间接继位权;而转继承则更像是针对同一笔被继承人遗产在继承过程中所发生的连续性两次继承行为。

第三,两类继承方式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存在区别。

在代位继承的场合下,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受到严格限制,只有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资格成为代位继承人,这些被代位人只能是那些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的拥有子女名额的被继承人,当然,被代位人的那一部分法定继承人是无法通过代位继承来获取他们那一部分的相应份额的。

相比之下,转继承人的范畴就更加广泛了,只要在被转继承人故去之时,仍然在世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无论何种身份,都有资格成为被转继承人,并且,被转继承人的身份并不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某一位特定继承人。

最后,我们还必须要认识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是为了确保法定继承秩序的稳固,但是其适用范围却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代位继承只是适用于法定继承的范畴,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然而,转继承却可以出现在法定继承,甚至是遗嘱继承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1、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人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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