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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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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一)具有法律效益的公证遗嘱,通常是由经过国家权威公证机构确认验证过的遗嘱文件。

(二)遗产继承方面,自书遗嘱也被广泛采用;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可以亲自阐述并记录遗嘱的核心内容。

(三)代书遗嘱是指:

遗嘱人不直接完成书面遗嘱的编写过程,而是将口述意向传达给其他人,再由他们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具体起草和撰写。

(四)以录音遗嘱为例,这类遗嘱的有效性建立于遗嘱人口述的意思表达,但需由他人将所述内容予以录音,形成可供日后检阅的文件依据。显然,以上提到的五类遗嘱形式,其价值高低依次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遗嘱人士实施的遗嘱都能被视作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二、民法典继承人顺序是怎样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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