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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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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后另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我们有两种常规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一便是采取协商的方式,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必须诉诸法律手段。

对于前述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妇来说,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的那刻,就应该有明确的协商结果,包括日后要如何承担抚养责任。

所以,您此时只需拿着这份关于抚养费金额的协议,便可前往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

另一方面,若是经历过诉讼离婚的夫妇,先前由法官所判定或通过调解所得的抚养费金额也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那么在此情况下,您只需拿着胜诉的生效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迫使对方不得不履行应尽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解除,但是作为父母,他们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和经济责任。

因此,无论男女哪一方未履行自己的抚养责任,都有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确保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以满足。

等到法院做出判决之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需要承当起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共同债务吗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这笔债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的,或者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双方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这笔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的,则这笔债务就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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