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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的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网络

一、婚前恋爱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在建立和维护恋人关系的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处理方面的纷争时有发生。

一旦在这段感情关系宣告结束之后,那么赠与房屋的一方便有权利提出收回赠送的房屋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对于赠与人来说,他所赠与的对象并非普通的物品,而是在确定恋爱关系期间极其贵重的财产。

因此,在双方感情破裂后,赠予方有权公开表达解除赠与的意愿,并要求受赠方归还所赠房屋。

对于数额较大的财物赠与行为而言,我们通常认为这是当事人为了与接受人构建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一种赠予,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理解成一种附带某种特定条件的赠与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功建立家庭关系,原先赠予财物的一方当事人所期望的赠与目标无法实现,那么他们有权力向受赠一方请求返还当初赠与的所有财物,这样的要求不仅遵循了公共道德与公平原则,也是合法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恋爱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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