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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声明书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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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声明书如何办理

一、在我国,开监护人证明应当到以下地方进行开具,分别是:

1、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

2、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等。

二、开监护人证明应当带以下证明材料,分别是:

1、监护人的身份证;

2、户口本原件;

3、户口本复印件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用到监护人证明来证明监护关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意定监护如何办理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

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双方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协议成立。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该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协议并不等同于财产处分协议,相反,意定监护人需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如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监护人受到侵犯该如何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监护人声明书如何办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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